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异议申诉、退出机制。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支持有关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救助、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医保局、省体育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约谈整改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及时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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