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信用信息自主填报机制。探索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加强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推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地,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团省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约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并督促整改,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相关单位探索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招标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将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推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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