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事项,分门别类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法依规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复核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广信用承诺。各地、各单位在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及时共享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引导信用承诺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主体主动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信用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为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与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政务服务办、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南昌海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税务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科研人员等职业人群的法律知识与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广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引导符合资质与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信用记录异地互认。研究探索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八)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委编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编制发布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据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对照省级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发布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推动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昌海关、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建立信用信息自主填报机制。探索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加强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推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地,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团省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约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并督促整改,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相关单位探索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招标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将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推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异议申诉、退出机制。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支持有关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救助、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医保局、省体育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约谈整改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及时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国家、省相关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依据,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统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信用管理单位公布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金融机构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出境、旅游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完善限制股票发行、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昌海关、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中铁南昌局集团公司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实施重点领域市场禁入。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养老托幼、医疗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市场禁入案例公开公示。按照依法公开、权益保护原则,由认定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市场禁入主体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市场禁入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要研究推进行业信用修复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行能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法院牵头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二十八)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各单位应主动推送信用信息,做到“应推尽推”。充分发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各地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各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强化信用监管协同。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推动江西政务服务网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地方政府网站或政府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及时公开共享,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南昌海关、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系统,积极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二)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各有关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坚决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信用建设。支持有关单位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单位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单位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作用,统筹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各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以及各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快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江西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七)创新信用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医疗保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力度。(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各单位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信用惠民便企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九)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多措并举,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新华社江西分社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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