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快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江西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七)创新信用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医疗保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力度。(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各单位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信用惠民便企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九)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多措并举,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新华社江西分社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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