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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需要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相关专业单位自建的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之前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更新责任。
专业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属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交纳。
相关专业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限期和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六十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次性缴存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允许分期缴存,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以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对维修单幢住宅的电梯、屋顶、消防等急用设施设备需要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可以限定在该单幢住宅业主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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