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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条例所称的老旧楼院是指:建设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经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无专业化的物业企业管理、无建设主体单位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或者楼院。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八十二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过半数同意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具体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三条 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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