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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
(2024年1月19日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脊梯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龙脊梯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龙脊梯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龙脊梯田,是指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内开垦和耕种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
第四条 龙脊梯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脊梯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有利于龙脊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龙脊梯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龙脊梯田管理机构,负责龙脊梯田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第七条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龙脊梯田保护。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脊梯田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等参与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脊梯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龙脊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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