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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龙脊梯田传统耕作方式,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病虫害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龙脊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居家、经营场所的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家养的禽畜应当实施圈养。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河道、坝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保护和建设,保护水源,维护梯田的自然灌溉系统。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龙脊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龙脊梯田的特点,保护与龙脊梯田有关的文物、民族特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收集、挖掘、整理、编撰与龙脊梯田有关的历史文化史料;保护和传播与龙脊梯田有关的各民族传统技艺、节庆、歌舞、习俗,以及民间神话、史诗、传说、歌谣、说唱、谚语、歇后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它优秀民间文化。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传统文化艺术和民族风情开展专题研究和文化创作,推出相应的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
第二十二条 龙脊梯田核心区内的梯田应当种植水稻;拓展区内的梯田鼓励种植水稻。
鼓励按照传统农耕方式建设梯田、耕作梯田,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采砂、开矿、开垦以及其它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损毁、移动标识、标牌、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六)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或者损毁梯田;
(七)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损害、破坏梯田生态系统;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侵占、损毁梯田水利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构)筑物;
(十)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
(十一)在禁火区生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三)其他危害龙脊梯田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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