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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的,由龙脊梯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龙脊梯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以外区域的梯田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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