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赣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赣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赣州建设的意见》(赣市发〔2014〕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联合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归集到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的企业信用信息。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企业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
第五条 赣州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信用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的指导和协调,并为联合实施企业信用行为激励与惩戒提供信息服务工作。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企业信用行为激励与惩戒工作,制定本单位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安排有关财政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查询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信用信息记录,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 守信行为认定与联合激励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优良信息记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作为认定标准,对所涉及企业的守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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