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

《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赣市府办发〔2016〕14号于2016年6月12日印发。
来源:赣州市政府办公厅 | 来源:赣市府办发〔2016〕14号 | 时间:2018-08-16 | 7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一)其他依法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认定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被警告后仍未整改的,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较重行为而未落实整改的;

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四)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大,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五)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大,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较重侵权的;

(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以及公证或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检验;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的;

(九)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企业资质行政罚的;

(二)被处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处罚的;

(五)出口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受国外通报或退运,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严重侵权的;

(七)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整改的;

(八)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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