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
(三)被认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级企业;
(四)被授予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被认定为省、市**产品企业,省、市出口**企业、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省、市质量信用企业。
(五)被认定为中华***、******、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
(六)被认定为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
(七)被公示为国家、省、市、县“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八)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
(九)被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十)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一)被国家、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十二)其他依法认定的企业荣誉记录。
上述荣誉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的有效期。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对没有失信记录且拥有优良守信记录的企业实施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政府购买、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联合惩戒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不良信息记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为依据,对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的;
(二)未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三)未公示年度报告,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变更的;
(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的;
(五)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的;
(六)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七)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八)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少,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338
19天前
599
25天前
611
30天前
908
31天前
6468
31天前
626
34天前
1215
35天前
18418
36天前
14723
36天前
488
36天前
619
40天前
931
41天前
747
41天前
985
46天前
881
47天前
2441
82天前
62891
123天前
26655
13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