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东莞市人大 | 时间:2024-05-18 | 10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内容。

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权及其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维护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负责。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充换电设施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部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时,物业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幢房屋整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实施期限、施工时间、垃圾清运处置、设施设备安装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施工时间和期限书面告知相邻业主,为装饰装修材料的搬运和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引。

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装饰装修行为造成物业共有部分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第五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且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

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其备案回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以业主大会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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