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本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能源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区别于传统能源,采用新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与新能源相关的研发、制造、资源开发、应用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
第三条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创新引领、应用驱动,统筹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金融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 鼓励组建和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活动。
第八条 本市打造产业发展聚链成群、创新生态开放融合、应用场景示范引领、生产生活绿色低碳的新能源之都。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城市评价体系,为新能源之都建设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