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东莞市人大 | 时间:2024-05-18 | 10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内容。

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账户合用,并定期公开共有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

(二)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五)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第五十五条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共有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共有收益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将共有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公告十五日以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共有收益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收益的会计资料。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聘请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和有关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筹备组报送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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