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宅小区是指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 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二)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三)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立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制度,将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监督管理情况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六)建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评价制度。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和保安服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破坏城市绿化,以及在住宅小区沿街商铺门前及非封闭区域的乱摆卖等行为。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规划配置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需要提供业主清册,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市物业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