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灾害应急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预测、空间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收运网络及应急处置设施配套要求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