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对工业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与国家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接,具体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需要提供监管数据的接入,通过实时共享数据,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与数据协议,在满足数据接入条件的前提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内部信息系统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并承担内部信息系统侧的接口开发工作。
第二十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出入库管理,形成出入库电子台账。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重点场所安装、配备智能化的视频监控、计量、打印等设备,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应当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名单内单位应当在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并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现场检查,通过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和取证。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市工业固体废物交易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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