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晋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8 | 3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检验等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并根据评估结论或者检验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一)移装的;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三)发生电梯事故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多次受到电梯故障投诉的。

开展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三)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

(五)电梯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故障等有关数据,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大数据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传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救援处置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救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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