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方案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除不可抗力外,救援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后,市、县(市)主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个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记录,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记录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采用电子化形式的维护保养记录,其格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