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晋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8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鼓励在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

(三)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

(五)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六)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电梯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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