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8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和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