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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的政府及其部门,在各类荣誉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持续实施)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评优评先,并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持续实施)
8、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采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落实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9、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落实国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供应商,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政府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实施)
10、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和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及时发布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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