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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三十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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