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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目标和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设有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技术方案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承担管理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方案,具有否决权。未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由实际承担主要技术负责人职责的人员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项目部、建设指挥部、分公司等独立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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