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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常态化汇聚监管数据,行业监管系统数据资源全面接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应当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提前告知各项行政管理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提醒等行政指导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涉案市场主体违法案件时,可以指导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作出合规承诺、开展合规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综合诉讼服务平台的运行效能。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协作。
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第三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公诉、不起诉、抗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用好澄清正名、重大事项风险报备等制度机制,推动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履职尽责。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尊重创业创新创优者,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每年7月5日为淮安企业家日。
第四十三条 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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