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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按照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要求做好数据共享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重复填报。
实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由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材料;已在线收取材料或者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务服务单位发布统一的开工条件,市场主体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或者提出相关申请,政务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第三十一条 列入省市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政务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挂牌出让或者划拨时间,同步开展事项审查和开工前条件准备,为市场主体提供创新高效的审批服务,对同一阶段内有前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按照规定同步办理,推动市场主体及早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单位先行审查,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由项目方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并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单位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政务服务评价评估机制。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政务服务机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展好差评工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情况的评价渠道。加强对评价数据的归因分析,准确评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真实感受度,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评估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关营商环境工作的投诉、举报或者咨询,应当分级分类办理、限时办结回复。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四条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对除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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