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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18日淮安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
来源: | 来源:淮安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1 | 1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对比全省公用生产要素成本,加强对公用服务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推送、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服务时限、公开服务指南。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五)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六)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除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推动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市场主体在本市自由选择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证书后,即可以在全市相关行业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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