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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主体,颁发整合多张许可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步制发,实现准入准营一次办成。
第八条 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用地需求。
第九条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
健全银行和保险、担保机构合作机制,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推动双方按比例分担风险。
充分发挥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高融资便利度。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依法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金融征信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在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费;
(二)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三)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产品;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强制约定将企业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制定并落实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加强人才资源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保险、住房、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在创新创业方面提供支持。
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外籍人才在淮安工作便利服务措施,落实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省内互认、外籍人员工作许可与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办理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强化校企合作,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发展,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四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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