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7
1天前
412
3天前
684
5天前
72185
6天前
492
7天前
673
8天前
1084
9天前
1535
17天前
1138
19天前
2810
20天前
2161
21天前
2249
21天前
3013
22天前
1835
23天前
2062
24天前
1871
25天前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园区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推动循环化建设和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园区产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明确工业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应当实施产业促进政策,严格产业项目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入园产业项目评估机制,加强对产业项目土地利用、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经济效益、研发投入等内容的综合评估,确保入园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技术改造,推动石材、不锈钢制品、硫化工、水泥等传统特色产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特色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增强产业竞争力。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信息化监管体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工业园区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最新信息
808575
584277
331261
255936
224172
216814
207531
204184
203977
185808
171767
162945
160741
106661
106077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