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6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
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
第四章 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见义勇为评审和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
(四)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司法行政、工会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优抚等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