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全文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2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31 | 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2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释放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构建政策连续稳定、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激励、评价、考核、问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服务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具体功能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窗综合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