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8年12月13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确认
第三章 褒扬奖励
第四章 保护优待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第三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
(三)协调处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道见义勇为工作站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奖励,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