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国土房管、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协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市和区见义勇为协会,在同级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积极宣传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财物和提供志愿服务,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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