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大通过,当前是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5-02 | 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优抚保障、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系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第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依法募集、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确保安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个人可以要求以上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