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包括告知、受理、办结、监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业务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或者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规定并公示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需要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的审查标准、办理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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