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8 | 9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五)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新兴媒体、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及制作、复制、传播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

第五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七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