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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