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8 | 9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或者违反用地管理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建、新建建筑物、扩建、异地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