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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于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及证明资料。当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反馈至提出异议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属实。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记录一经认定,将记入其信用档案,信息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在记录信息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撤销或修改。协会将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定
第十二条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基础分为100分。新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机构自取得备案证明(或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第十三条等级划分标准采用计分制,基础分值均为100分,良好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减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其综合评定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101分以上的为A级,80分-100分(含100分)为B级,60-80分(含80分、60分)的为C级,59分(含)以下的为D级。
A级表示行业模范,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
B级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仅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
C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一般,评定期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信用一般;
D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差,评定期内有多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期满后转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后台保存。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按照机构动态综合评定得分对应信用等级情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分别实施以下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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