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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赣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配合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市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公示查询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赣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及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信用相关基本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实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信用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备案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负责人)、住所、营业执照有效期;
(二)企业门店数量、分支机构数量、企业门店形式等;
(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执业机构、资格证类别及证书编号、登记证号,从业经历、累计从业时间等;
(四)其他应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以及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信息采集的主要来源及途径:
(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定期反馈的信息;
(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情况;
(三)与房地产中介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通报、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的调解、裁判文书;
(四)社会公众、媒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及部门移交,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结果;
(五)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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