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52
今天
347
2天前
561
4天前
72130
5天前
449
6天前
618
7天前
1006
8天前
1497
16天前
1115
18天前
2762
19天前
2117
20天前
2221
20天前
2975
21天前
1811
22天前
2032
23天前
1851
24天前
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建字〔2020〕6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
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促进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赣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实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在本市的政府行政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为促成房地产交易从事房地产咨询、居间、代理等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直营、加盟等各类型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在政府行政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含在本市登记、备案的估价机构,在异地备案、本市执业的估价机构,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内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中形成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赣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最新信息
805467
583280
331167
255881
224096
216774
207413
204109
203915
185774
171715
162910
160695
106629
106036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