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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补贴审核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对被审查企业的信用评价作为评判的参考依据,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八)在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许可的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
(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政府公共资源分配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
(十一)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将信用服务机构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十二)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
四、协同开展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工作
(一)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各部门在信用产品开发应用中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发挥信用联合奖惩的作用。
(二)全面实现信用产品共享。结合部门行业信用数据及第三方机构数据进行分类总结,针对各类信用主体研究适用的信用产品模型,形成评价结果,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部门共享。
(三)统筹推动信用产品开发。各地各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及取得重大成效时,积极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数据共享开放、模型建立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也将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我省部分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析和监测,并将工作成果与各部门共享。
2018年3月30日
抄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原件下载: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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