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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循生产规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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