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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向作业人员告知安全检查要点、安全作业流程、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和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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