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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七章四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 :2024-06-27 | 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为职工群众、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金融、就业创业等政策,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重点产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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