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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七章四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 :2024-06-27 | 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集和发布工作,实现政府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析、预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建立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和目录定期发布制度,畅通高层次人才引进通道,吸引集聚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紧缺人才,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通过内建外联、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被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发布、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养老、托幼、医疗护理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边境建设和乡村振兴。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可以依托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培养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集中推介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平台。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信息化、标准化和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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