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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七章四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 :2024-06-27 | 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八)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九)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十)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服务台账等制度,完善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服务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支持诚信守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将用人单位、求职者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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