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1995年通过,目前共修改六次(五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当前是2024年4月30日第五次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六十六条。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8 | 4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条 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