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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通过,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4年3月6日洛阳市人大修正,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第二次修正,最新全文共六章五十条。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3 | 1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4年6月27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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